仅可携带额定能量在160Wh(瓦特小时)以内的充电宝,未标明数值的 一律禁止携带;充电宝禁止托运。
这是由2014年8月8日,民航局首次专门针对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发出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旅指南-安检“充电宝”携带规定:
①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②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③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④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⑤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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